3月1日起全面禁止!继续4个月
2025-03-04 作者: 新闻中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乡村厅关于实施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八大流域禁渔期准则的布告》等规则,自3月1日起,我市椒(灵)江等水域将全方面进入禁渔期。
121°27′00.64″E , 28°41′40.66″N与121°27′00.69″E,28°41′11.55″N连线以上的椒江;以及灵江、永安溪、永宁江、始丰溪、义城港、大田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运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损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捉的,违背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则进行捕捉的,或许运用禁用的渔具、捕捉办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度的网具进行捕捉或许渔获物中幼鱼超越规则份额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撤消捕捉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能够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背维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许运用禁用的东西、办法捕捉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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